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6 條,這個法規主要討論客戶在進行有價證券的信託時所需提供的文件以及參加人和保管事業的相應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1. 第 30-6 條第 1 款指出,當客戶要以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進行信託時,應當向參加人提示存摺、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證明信託關係存在的相關文件。參加人在確認這些文件無誤後,應在客戶的帳簿上登載必要的記載,並通知保管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想要將他的股票進行信託給參加人,他應該向參加人提示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存摺、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契約或遺囑。參加人在確認這些文件無誤後,會將相關信息記錄在客戶的帳簿中,同時通知保管事業。 2. 第 30-6 條第 2 款指出,保管事業在接收到參加人的通知後,應立即將委託人的所有部分(即有價證券)從參加人的帳簿轉移到信託受託人的帳簿中,並對信託的標的進行適當的記載。 舉例來說,如果參加人接到通知,指示將某位委託人的股票從參加人的帳簿轉移到信託受託人的帳簿中,那麼保管事業應該立即執行這一指示,將股票轉移並在參加人的帳簿和信託受託人的帳簿中記錄相應信息。 總結來說,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6 條,這個法規主要確定了客戶在進行有價證券信託時所需提供的文件,以及參加人和保管事業的責任。該條規定了客戶應提供的文件,在參加人確認無誤後,參加人應在客戶的帳簿上登載必要的記載並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應在接收到通知後,將相應的有價證券轉移到信託受託人的帳簿上,並進行相應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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