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時,應編製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並在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給保管事業。 範例:某公司發行了一批新股票,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給投資者。在交付日前,該公司應編製交付名冊的電腦媒體,並送往保管事業。 2. 保管事業根據前項所載的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的電腦媒體,將相應的有價證券撥入投資者在參加人開設的帳戶中;如果證券所有人沒有在參加人開設帳戶,則該有價證券被登錄在保管事業的發行人帳簿的登錄帳部分。 範例:投資者在參加人開設帳戶後,保管事業根據帳簿劃撥交付名冊的電腦媒體,將所對應的有價證券撥入投資者的帳戶中。如果證券所有人沒有在參加人開設帳戶,則該有價證券被登錄在保管事業的發行人帳簿的登錄帳部分。 3. 保管事業在根據前項規定進行帳簿劃撥交付後,應在參加人的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並通知相關的參加人,由參加人在其客戶的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 範例:在帳簿劃撥交付之後,保管事業應在參加人的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並通知相對應的參加人。然後,參加人應在其客戶的帳簿中進行必要的記載。 4. 在第2項所提到的證券所有人應先在參加人那裡開設帳戶,並按照保管事業的規定辦理有價證券的轉帳至其帳戶後,才可以進行有價證券的領回、賣出和設質等帳簿劃撥作業。 範例:當證券所有人希望領回、賣出或設質他們的有價證券時,他們必須先在參加人那裡開設帳戶,然後按照保管事業的規定將有價證券轉移至他們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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