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者,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由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並由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我對於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4 條沒有辦法提供釋義,因為我找不到跟此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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