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3條,該條共有兩項。 第一項規定了有關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有價證券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對於以帳簿劃撥辦理的質權設定事項,若質權實行是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保管事業應自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中設定質權的部分,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法院所指定的拍賣專戶或交付給法院所指定的受領人。 第二項規定了有關有價證券質權實行方式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若質權人領回該有價證券辦理質權實行事項,或者自行進行拍賣程序,集中保管事業應按照質權人的參加人通知,將該有價證券從參加人帳簿中撥出或者按照拍賣結果進行帳簿劃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有價證券在質權設定或實行過程中能夠有效地撥入法院或由保管事業進行劃撥,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正常進行。在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或進行質權設定時,保管事業所扮演的角色是重要的,並且必須按照法院指示或參加人的要求進行相關的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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