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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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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下之處分或撤銷其資格。 前項業務員資格經撤銷者,五年內不得取得任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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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得到的資訊,我無法確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7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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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7 條規定:「業務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執行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