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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依本法所為之期貨交易,以期貨交易人委託期貨經紀商向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之方式為之。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業務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會商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4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期貨交易:指從事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買賣之行為。 二、期貨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雙方當事人約定 ,同意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商 品,或於到期前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 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 ,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 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四、期貨交易人:指委託期貨經紀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五、國外期貨交易所: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期貨交易所。 六、期貨經紀商:指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向國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之 行紀或居間者。 七、交易保證金:指期貨交易人為期貨交易繳存期貨經紀商之保證金額 。 八、營業保證金:指期貨經紀商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為履行賠償責任, 所提存一定比率之保證金額。 九、對作:指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後,未至國外期貨交易所進 行交易,而逕予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期 貨經紀商為交易之行為。
5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