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期貨交易:指從事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買賣之行為。 二、期貨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雙方當事人約定 ,同意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商 品,或於到期前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 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 ,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 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四、期貨交易人:指委託期貨經紀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五、國外期貨交易所: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期貨交易所。 六、期貨經紀商:指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向國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之 行紀或居間者。 七、交易保證金:指期貨交易人為期貨交易繳存期貨經紀商之保證金額 。 八、營業保證金:指期貨經紀商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為履行賠償責任, 所提存一定比率之保證金額。 九、對作:指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後,未至國外期貨交易所進 行交易,而逕予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期 貨經紀商為交易之行為。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4條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內容: 1. 期貨交易是指進行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的買賣行為。 2. 期貨契約是指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雙方當事人在未來特定時間內,根據特定價格和數量等交易條件進行期貨商品的買賣,或在到期前結算差價的契約。 3. 期貨選擇權契約是指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期貨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以獲得購買或出售期貨選擇權,在特定期限內按照特定價格和數量等交易條件進行期貨交易的契約;或者期貨選擇權賣方在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按照選擇權約定履行的契約。 4. 期貨交易人指委託期貨經紀商進行期貨交易的人。 5. 國外期貨交易所指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外期貨交易所。 6. 期貨經紀商指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在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或進行居間服務的人。 7. 交易保證金指期貨交易人向期貨經紀商支付的保證金金額。 8. 營業保證金指期貨經紀商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為履行賠償責任而提供的一定比率的保證金金額。 9. 對作指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後,未在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直接或間接地自行承擔或與其他期貨交易人、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的行為。 參考資料: 國際證券交易所期貨業務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dataserno=202203120002&lawtabname=%E8%B2%A1%E5%8A%83%E6%B3%95%E5%8F%B0%E7%81%A3%E9%99%A4%E4%BA%86%E6%B3%95%E7%B5%B1%E6%95%B4%E5%90%88%E6%9B%B4%E6%96%B0%E4%BB%A5%E5%8F%8A%E5%85%B6%E8%A7%A3%E9%87%8B%E8%A6%8F%E5%89%87&comealert=comeal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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