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開啟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發生之爭議,如當事人約定進行仲裁者,其仲裁處所應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規定。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得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