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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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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發生之爭議,如當事人約定進行仲裁者,其仲裁處所應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規定。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得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4條,如果當事人在期貨交易中約定進行仲裁,則仲裁處所應該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仲裁程序應依據商務仲裁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爭議當事人在選定仲裁人時無法根據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仲裁人。 參考資料來源:《國外期貨交易法》(2016年修正版)

  • 仲裁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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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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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34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發生之爭議,如當事人約定進行仲裁者,其仲裁處所應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項仲裁,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