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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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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命令該期貨經紀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訴訟代理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之職務。 三、命令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撤銷營業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3條,期貨經紀商違反本法或根據本法所發布的命令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分: 1. 限期改正:主管機關可以限定期貨經紀商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 2. 命令解除職務: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期貨經紀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之職務。 3. 命令停業: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期貨經紀商停業,停業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4. 撤銷營業許可: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期貨經紀商的營業許可。 以下是一個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國外期貨經紀商在台灣的業務員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交易,違反了該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命令期貨經紀商解除該業務員的職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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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左列處分: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