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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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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買賣或受託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4 條,當期貨經紀商因違反法規被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時,該期貨經紀商必須在被撤銷或停業之前,完成所有尚未結束的期貨契約和期貨選擇權契約的買賣或受託事務。此條款確保被影響的客戶能夠依法結束他們的交易或受託事務。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尚不清楚。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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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契約及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