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買賣或受託事務。
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4 條,當期貨經紀商因違反法規被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時,該期貨經紀商必須在被撤銷或停業之前,完成所有尚未結束的期貨契約和期貨選擇權契約的買賣或受託事務。此條款確保被影響的客戶能夠依法結束他們的交易或受託事務。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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