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經紀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經紀商,於了結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看到這是關於撤銷營業許可的期貨經紀商的情況。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當期貨經紀商的營業許可被撤銷後,即使他們仍在處理受託事務並且已進入了結階段,他們仍應被視為期貨經紀商;另一方面,如果定由於命令停業而暫停業務的期貨經紀商,在處理受託事務的範圍內,則仍被視為未停業。 然而,根據這段文字提供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的情報,並沒有提及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5條,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也無法找到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5條的具體細節和相關解釋。 因此,對於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5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參考資料或釋義,我不知道,無法提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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