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期貨經紀商之營業、財產、帳簿、書類、電訊設備及其他有關物件,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之報告資料,期貨經紀商不得拒絕。 前項檢查,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得封存、影印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根據問題描述,提到的是「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2 條」。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對期貨經紀商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營業狀況、財產、帳簿、文件、電訊設備以及其他相關物品。期貨經紀商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要求。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法令的嫌疑,主管機關有權封存、影印或調取相關證件。 由於問題中沒有提供關於國外期貨交易法的具體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規定的解釋和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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