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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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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七、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之人從事交易。 八、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七、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之人從事交易。 八、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以上所述的法規均來自於國外的期貨交易法。根據我所查找的資料,國外期貨交易法參考的主要來源為《國際期貨交易事務最佳實務準則》(Guiding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Futures Trading)。該實務準則由國際證券監管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縮寫:IOSCO)所制定,並提供各成員國為保護投資人及確保期貨市場穩定運作而採取的相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因為問題所提及的是「國外期貨交易法」,且缺乏法條編號的明確指示。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期貨交易法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範例需參考相關的國外期貨交易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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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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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