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與期貨交易人接洽或商談期貨交易時,應出示業務員工作證,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可明顯閱讀之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存執。 期貨經紀商之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人因業務員違反第一項規定致生損害時,得向其所屬期貨經紀商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0條,業務員在接洽或商談期貨交易時,應出示業務員工作證,並在開戶前告知期貨交易人各種期貨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以及可能的風險。此外,業務員還應提供一份可明顯閱讀的風險預告書,要求期貨交易人簽名存根。期貨經紀商所提供的風險預告書的內容和格式應由主管機關定義。如果業務員違反第一項的規定而導致期貨交易人遭受損害,期貨交易人可以向其所屬的期貨經紀商要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國外期貨交易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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