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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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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事業及其人員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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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0條,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而該事業的管理和監督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此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事業及其人員應受到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1條至第23條以及第27條的相關規定的適用。 參考資料: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0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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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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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30 條規定:「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