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事業及其人員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準用之。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0條,經營期貨交易顧問事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而該事業的管理和監督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此外,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事業及其人員應受到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1條至第23條以及第27條的相關規定的適用。 參考資料:國外期貨交易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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