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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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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 一、契約名稱或代號。 二、開市、最高、最低、結算價或收市價;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後之申報價格。 三、與前一營業日收市價格比較後之漲跌情形。 四、成交量、未沖銷契約量之分計及合計。 五、其為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者,應含相關的履約價格。 六、其他相關交易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7條,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並公告以下事項: 1. 契約名稱或代號。 2. 開市價、最高價、最低價、結算價或收市價;如果有申報價格但沒有成交,則記載最後的申報價格。 3. 与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相比的漲跌情況。 4. 成交量、未沖銷契約量的分計和合計。 5. 如果是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應包括相關的履約價格。 6. 其他相關的交易資訊。 舉例來說,假如某期貨交易所公告的期貨交易行情表如下: - 契約名稱:台指期貨 - 開市價:11200 - 最高價:11300 - 最低價:11150 - 結算價:11280 - 漲跌情形:+80 - 成交量:1000口 - 未沖銷契約量:5000口 - 相關的交易資訊:無 以上的行情表就是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17條所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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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並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之: 一、契約名稱或代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