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的經理人和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其他業務的兼職或名譽職位。不過,如果經過期貨交易所核准報告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2條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8&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53503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