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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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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3條,如果期貨交易所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在執行應該執行的業務事項時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的情況,所屬期貨交易所應該對其進行解聘、解僱或者適當的處分。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證券法》第66條以及《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與第66條第2款所規定的相關內容。根據《證券法》第66條,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證券商的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所以,根據這些相關法規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對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進行解聘、解僱或者適當的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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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