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4條,期貨交易所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使用職務所知的消息直接或間接進行期貨交易。 2. 洩露職務上所得知的秘密,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 3. 與業務相關人員有款項借貸情事。 4. 要求期限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就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5. 在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進行迴避。 6. 在辦理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中的交易、保證金以及權利金作業和監視方面,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的行為。 7. 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該交易所規定應為或不得為的情況。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期貨交易所的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的人不得有前項所述的行為。而對於法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的情況,準用第1項的規定,對該法人的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運作,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防止濫用職務和不正當行為對市場造成負面影響。例如,禁止期貨交易所的業務人員利用他們所知道的消息進行期貨交易,是基於平等取得資訊的原則,確保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另外,禁止期貨交易所的人員要求不正當利益,是為了防止任何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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