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7 條,期貨交易所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下列情事之一: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的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的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五、其他依期貨交易所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的事項。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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