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8條有以下規定情事應向期貨交易所申報備查: 1.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2. 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3. 會員或期貨商有逾時繳交保證金或無法繳交保證金之情事。 4. 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5.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28條所定之情事。 6. 依本法第25條規定所為之處分。 7. 依本法第41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8.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9.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0. 董事會議事錄。 11. 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12. 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第1款至第3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期貨交易所申報;第4款至第9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期貨交易所申報;第10款至第11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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