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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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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期貨商有逾時繳交保證金或無法繳交保證金之情事。 四、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處分。 七、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八、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九、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董事會議事錄。 十一、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情形。 十二、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九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十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8條有以下規定情事應向期貨交易所申報備查: 1.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2. 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3. 會員或期貨商有逾時繳交保證金或無法繳交保證金之情事。 4. 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5.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28條所定之情事。 6. 依本法第25條規定所為之處分。 7. 依本法第41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8.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9.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0. 董事會議事錄。 11. 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12. 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第1款至第3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期貨交易所申報;第4款至第9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期貨交易所申報;第10款至第11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期貨交易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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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期貨集中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