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所在獲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和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2. 營業保證金的金額是新臺幣五千萬元,並且應該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繳存。 3. 如果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的話,還需要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的規定,另外繳存期貨結算業務的營業保證金。 以上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9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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