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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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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2. 2.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3. 3.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所在獲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和依法登記後,需要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2. 營業保證金的金額是新臺幣五千萬元,並且應該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繳存。 3. 如果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的話,還需要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的規定,另外繳存期貨結算業務的營業保證金。 以上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9條的釋義。

  •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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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