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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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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2. 2.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5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時,應課以違約金,並可能受到警告、停止或限制其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若情節嚴重,還可以被除名: 1. 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根據法令做出行政處分但仍不遵守。 2. 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 3. 交易行為不誠實信用,導致他人受損害。 依照前項規定對會員進行除名時,期貨交易所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查閱。 根據最新的期貨交易法相關資料顯示,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利益。若期貨交易所的會員違反法律規定、交易所的章程或其他規則,或者以不誠實的方式進行交易從而對他人造成損害,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課以違約金、警告、停止或限制交易權限,甚至除名。這些措施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透明和穩定運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員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時故意欺詐他人,導致他人遭受損失,交易所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對該會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如課以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權限,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和避免其他交易參與者受到損害。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備查。

立法理由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具有自律之機能,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懲處之權;若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其目的在於督促會員崇法守紀,共同維護期貨交易秩序。   二、為使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發揮自律功能,並避免主管機關之過度介入,有關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為除名之懲處,僅須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具有自律之機能,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懲處之權;若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其目的在於督促會員崇法守紀,共同維護期貨交易秩序。   二、為使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發揮自律功能,並避免主管機關之過度介入,有關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為除名之懲處,僅須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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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