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4 條
- 1.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
- 2.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 3.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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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4條的規定: 1. 會員應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出資,並由主管機關根據不同類型的會員分別設定最低出資額。 這意味著期貨交易所的會員需要按照章程的規定出資,並且主管機關會根據不同的會員類型來定義出最低出資額。 2. 除了根據章程規定分擔費用和支付前一款所述金額之外,每個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的責任,最高不得超過其出資額的十倍。 這意味著每個會員在期貨交易所的責任金額不能超過其出資額的十倍。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會員的出資額為100萬元,那麼他在期貨交易所的責任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 3. 會員的出資應以現金形式進行。 這意味著會員必須以現金的形式進行出資,不能用其他方式進行出資。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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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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