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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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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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3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發起人必須經由全體成員的同意來制定章程,章程需要包含以下各項事項並進行簽署: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為「期貨交易法」本身,並且以最新版本為主。該法條的範例可以舉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12月6日公布的期貨交易所制度及相關規定」,其中包含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運作規範和制度安排。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五條、民法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精神訂定。 二、各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均設有各種委員會(例如:會員委員會、業務執行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控制委員會、交易委員會等),爰於第四款明定交易所之組織列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以利交易所工作任務之完成。 三、按美國、新加坡之交易所均有區分會員種類之建制(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亦分為全席會員、準會員、GIM權益會員、IDEM權益會員、COM權益會員;另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亦設有不同種類之會員),爰於第五款明定會員之種類列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之一。 四、為發揮交易所之自律機能,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懲戒權,例如:除名等,故有關會員紀律之事項,亦應載明於章程,爰作第九款規定。 五、第十款有關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載明董事、監察人之名額,係參照民法第四十七條社團法人之規定訂定。 六、期貨交易人買進或賣出期貨交易契約後,可選擇反方向之沖銷交易或於契約到期後進行交割,故期貨交易亦有結算、交割之問題,交易所宜於章程中訂定有關結算交割之事項,爰於第十一款予以明確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五條、民法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精神訂定。 二、各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均設有各種委員會(例如:會員委員會、業務執行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控制委員會、交易委員會等),爰於第四款明定交易所之組織列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以利交易所工作任務之完成。 三、按美國、新加坡之交易所均有區分會員種類之建制(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亦分為全席會員、準會員、GIM權益會員、IDEM權益會員、COM權益會員;另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亦設有不同種類之會員),爰於第五款明定會員之種類列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之一。 四、為發揮交易所之自律機能,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懲戒權,例如:除名等,故有關會員紀律之事項,亦應載明於章程,爰作第九款規定。 五、第十款有關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載明董事、監察人之名額,係參照民法第四十七條社團法人之規定訂定。 六、期貨交易人買進或賣出期貨交易契約後,可選擇反方向之沖銷交易或於契約到期後進行交割,故期貨交易亦有結算、交割之問題,交易所宜於章程中訂定有關結算交割之事項,爰於第十一款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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