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3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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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3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發起人必須經由全體成員的同意來制定章程,章程需要包含以下各項事項並進行簽署: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為「期貨交易法」本身,並且以最新版本為主。該法條的範例可以舉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12月6日公布的期貨交易所制度及相關規定」,其中包含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運作規範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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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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