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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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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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2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所的運作正常,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FLNO=22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立法理由按民法對於社團之設立,並未規定最低人數,解釋上僅有二人即可。惟因期貨交易所之特殊性,不宜僅由二名會員組成,且各國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人數均遠超過二人,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例,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會員人數為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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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304 制定)
按民法對於社團之設立,並未規定最低人數,解釋上僅有二人即可。惟因期貨交易所之特殊性,不宜僅由二名會員組成,且各國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人數均遠超過二人,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例,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會員人數為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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