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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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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2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所的運作正常,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01&FLNO=22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立法理由按民法對於社團之設立,並未規定最低人數,解釋上僅有二人即可。惟因期貨交易所之特殊性,不宜僅由二名會員組成,且各國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人數均遠超過二人,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例,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會員人數為七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04 制定)

按民法對於社團之設立,並未規定最低人數,解釋上僅有二人即可。惟因期貨交易所之特殊性,不宜僅由二名會員組成,且各國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人數均遠超過二人,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立法例,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會員人數為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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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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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