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1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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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1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被定義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換句話說,這些期貨交易所是一種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平台,而不是追求盈利。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不受商業利益的影響,以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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