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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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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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1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被定義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換句話說,這些期貨交易所是一種非營利組織,旨在提供期貨交易的平台,而不是追求盈利。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不受商業利益的影響,以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期貨交易法》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立法理由本法第二條已明定「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有關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除依本法規定者外,當然適用民法社團法人之規定。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0860304 制定)
本法第二條已明定「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有關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除依本法規定者外,當然適用民法社團法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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