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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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 2.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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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6條的規定,當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期貨交易所有責任要求該會員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來處理該會員所進行的交易。如果該交易被其他會員在指定範圍內處理,則視為本人仍然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根據這項規定,指定的其他會員在處理該交易期間被認為與本人有委任關係。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交易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其本人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交易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有委任之關係。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會員退會或停止買賣時,其尚未了結買賣部分之處理方法,應由會員自行了結,或由交易所指定之其他會員代為了結,其目的在維護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並保護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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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會員退會或停止買賣時,其尚未了結買賣部分之處理方法,應由會員自行了結,或由交易所指定之其他會員代為了結,其目的在維護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並保護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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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