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7 條
-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 3.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 4.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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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7條的規定: 1.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其中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的董事和監察人組成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背景的團隊,並且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舉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有12位董事,其中至少要有3位是非會員的專家,那麼這些非會員董事中至少有2位是由主管機關指派的,其餘則由董事會遴選出來,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2. 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這是為了確保董事和監察人有足夠的時間來瞭解和執行期貨交易所的業務,並確保他們的連續性,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性。 3. 董事應該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的過半數同意,選任一人擔任董事長。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的決策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程序和合法性。 4. 董事長應該是專任職位,但如果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的經理人,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確保董事長能夠專注於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和決策,並且如果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的經理人存在,他們可以分擔部分工作。 以上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7條的釋義,並且舉出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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