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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