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7條的規定: 1.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其中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的董事和監察人組成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背景的團隊,並且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舉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有12位董事,其中至少要有3位是非會員的專家,那麼這些非會員董事中至少有2位是由主管機關指派的,其餘則由董事會遴選出來,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2. 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這是為了確保董事和監察人有足夠的時間來瞭解和執行期貨交易所的業務,並確保他們的連續性,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性。 3. 董事應該組織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的過半數同意,選任一人擔任董事長。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所的決策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程序和合法性。 4. 董事長應該是專任職位,但如果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的經理人,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確保董事長能夠專注於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和決策,並且如果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的經理人存在,他們可以分擔部分工作。 以上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27條的釋義,並且舉出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組織。 二、第一項但書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前段之立法例,其目的在於保持交易所之公正,避免因過度保護交易所之利益而影響交易人之權益及期貨市場之發展。
- 監察人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組織。 二、第一項但書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前段之立法例,其目的在於保持交易所之公正,避免因過度保護交易所之利益而影響交易人之權益及期貨市場之發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