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兩項規定,可以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期貨商在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了本規則的規定之外,還必須遵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這表示期貨商在進行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時,需要遵循相應的準則和規定,以確保合法性和規範性。 2. 根據第二項,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在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提交相關的申報書件和規範,這些文件和規範將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這表示期貨商在發行有價證券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和符合主管機關制定的規範要求。 根據以上解釋,期貨商在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需要遵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此外,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在發行有價證券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申報書件和規範,這些文件和規範將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sfsc.gov.tw/ch/home.jsp?id=102&parentpath=0,3&mcustomize=&action=accDataLoad&dataserno=201110080001&aplistdn=ou=data,ou=Accreditation,pn=productAccreditation,ou=enforcement,o=fsc,c=tw&jni_show=&jni_page=&queryid=6c250f8ddbbbce7b0734f02ba5bde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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