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0條,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的不動產。然而,如果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的不動產,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一家期貨商擁有一個分支機構,然而該分支機構因合併或裁撤而不再需要使用該不動產。根據規定,該期貨商可以持有該不動產,即使它不是用於營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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