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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商不得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但期貨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或經主管機關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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