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但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但根據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的情況除外。 根據我的了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期貨商的資金和財產安全,防止他們為他人提供擔保而承擔過大的風險。這意味著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人背書或提供財產作為擔保,除非符合法律規定或經期貨交易監控委員會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客戶向期貨商申請貸款,期貨商根據這條規定不能把客戶的票據背書給其他人,也不能提供財產作為擔保給其他人。這樣的限制可以保護期貨商免於不必要的經濟風險。 資料來源: - 期貨商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5&parentpath=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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