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之。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3條,當期貨商要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必須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進行。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商的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是基於經過獨立的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3條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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