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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除經本會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被投資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該期貨商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期貨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期貨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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