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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2.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3.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4.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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