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第 1 項的規定,期貨商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公告並向監管機構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在每半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應公告並向監管機構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不過,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期貨子公司,在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方面不得超過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75 天。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2.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第 2 項的規定,期貨商的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應由至少兩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共同辦理,並且這些會計師必須依據金管會核准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準則進行。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3.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第 3 項的規定,期貨商應在每個月的十日之前向監管機構申報上個月的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和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4.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4 條第 4 項的規定,第一項和前項所列的應申報事項應由期貨交易所轉送給監管機構。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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