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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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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七、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九、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2. 2.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新訂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3. 3.期貨商於前項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根據第一項,期貨商不得接受以下情況的委託開戶: · 年齡未滿二十歲 · 受破產宣告但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撤銷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供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供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之合約不符合期貨交易所的規定 · 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的職員及聘僱人員 · 曾因違反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的情況 ·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2. 根據第二項,期貨商對已開戶但存在以上情況之期貨交易人,應立即停止收受其新訂單,但仍可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 3. 根據第三項,期貨商在該期貨交易人的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以銷戶。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推斷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市場的安全和信任,防止未具備相關資格或存在不良紀錄的人進行期貨交易。

  • 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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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