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1條,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這意味著合格的期貨商可以接受境外外國期貨商的委託,並開立綜合帳戶來進行交易。資格條件和程序由期貨交易所制定,並經本會核准。這項規定的修正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有關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的具體資格條件和程序,請參考期貨交易所相關文件和本會的核准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