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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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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2. 2.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1條,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這意味著合格的期貨商可以接受境外外國期貨商的委託,並開立綜合帳戶來進行交易。資格條件和程序由期貨交易所制定,並經本會核准。這項規定的修正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有關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的具體資格條件和程序,請參考期貨交易所相關文件和本會的核准文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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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1 條規定:「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