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了期貨商的資金運用限制。該條規定,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期貨商的資金不能貸予他人或用於其他目的。期貨商的資金運用限制如下: 1. 銀行存款:期貨商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期貨商可以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3.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票券:期貨商可以購買由政府發行的國庫券、可以轉讓的銀行定期存款、商業票據或其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短期票券。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期貨商可以將資金用於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用途。 這些限制旨在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確保期貨商的資金運用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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