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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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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准者外,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了期貨商的資金運用限制。該條規定,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期貨商的資金不能貸予他人或用於其他目的。期貨商的資金運用限制如下: 1. 銀行存款:期貨商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期貨商可以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3.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票券:期貨商可以購買由政府發行的國庫券、可以轉讓的銀行定期存款、商業票據或其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短期票券。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期貨商可以將資金用於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用途。 這些限制旨在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確保期貨商的資金運用符合法規。

相關函釋 6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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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