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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准者外,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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