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 1. 期貨商在進行期貨交易後,應當製作買賣報告書,並要求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2. 如果期貨交易人是透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買賣,則需要提供期貨交易人的委託書作為確認文件。 3. 期貨商在客戶成交後,如果已經辦理了交易確認並保存了相關記錄,則可以免除進行第一項的簽名或蓋章要求。 4.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 帳號和戶名。 - 成交日期。 - 期貨交易所的名稱。 - 成交的期貨種類、數量和交割月份。 - 單價和總成交價格。 - 賣出或買入的操作。 - 是否為非沖銷或沖銷。 - 所需的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 應收或應付的金額。 - 交割的幣別。 - 佣金、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 稅捐。 - 其他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9條,https://www.taifex.com.tw/cht/3/pcInstructionDetail?menuId=419&parentId=385&nkey=20100708110433419D01&imgTyp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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