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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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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2. 2.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
  3. 3.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4. 4.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 1. 期貨商在進行期貨交易後,應當製作買賣報告書,並要求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 2. 如果期貨交易人是透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買賣,則需要提供期貨交易人的委託書作為確認文件。 3. 期貨商在客戶成交後,如果已經辦理了交易確認並保存了相關記錄,則可以免除進行第一項的簽名或蓋章要求。 4.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 帳號和戶名。 - 成交日期。 - 期貨交易所的名稱。 - 成交的期貨種類、數量和交割月份。 - 單價和總成交價格。 - 賣出或買入的操作。 - 是否為非沖銷或沖銷。 - 所需的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 應收或應付的金額。 - 交割的幣別。 - 佣金、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 稅捐。 - 其他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9條,https://www.taifex.com.tw/cht/3/pcInstructionDetail?menuId=419&parentId=385&nkey=20100708110433419D01&imgType=jpg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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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