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2條,期貨商需按月編製對帳單,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其中包含以下事項:期貨交易人的姓名和帳號、當月所有成交交易的種類、數量、單價、日期、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期貨交易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的存款與有價證券的提存情形、月底餘額以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期貨交易人的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交易手續費、稅捐之明細及總數、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以及其他有關期貨交易的事項。期貨商應保留對帳單資料兩年,且可以媒體保存。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4&parentpath=0,2,5). - 期貨商管理規則(修正 2017/07/21)第 5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30076&FLNO=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