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2.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存款與有價證券之提存情形、月底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3.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