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自營商業務範圍、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之額度及相關作業原則,由本會定之。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1條」的規定,期貨自營商的業務範圍、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的額度以及相關作業原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此法條的具體範例或最新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