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若期貨商的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在一年內需要進行一次補訓,如果成績仍然不合格,訓練機構將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的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