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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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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業務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期貨商業務員在從事第2條第2項所列的各項業務時,其行為將被視為是期貨商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這表示當期貨商業務員進行這些業務時,他們的行為將被視為是代表期貨商進行的,且該期貨商對業務員的行為負有責任。 以参考资料为例,可参考所提到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期货经理事业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接受特定人委托从事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当期货商业务员从事这些委托业务时,他们的行为被视为是期货商的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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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期貨商業務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