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4條,期貨結算機構的發起人在申請許可時,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存入新台幣2億元的款項。這筆存入款項可以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替。 此外,該存入款項必須存放在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存入款項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方可動用,除非是公司自行撤回、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否則必須經由本會通知方可領回。該存入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並且存入的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除非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提領或調換。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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