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達到新臺幣十億元。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為了保障期貨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設立期貨結算機構需要有足夠的實收資本額。該實收資本額的數額應達到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以確保期貨結算機構能夠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負擔。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參考資料如期貨交易所設立暫行辦法中第3條「期貨交易所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指南書及相關法令辦法規定之金鐵比例作為指導,訂定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之實收資本額規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