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之組織形態,除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外,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結算機構屬於違法行為。法律對於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置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0條和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期貨交易契約的買賣申報以電腦自動撮合,並且期貨商在接受委託買賣契約之前應預先收取交易保證金。此規則適用於合法經營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的期貨交易商。如果沒有獲得管理機構許可並取得合法牌照,從事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就屬於未經許可的非法行為。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 2.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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