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1條,該標準是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5條第2項和第55條制定的。該標準主要針對期貨交易的結算機構的設置條件和規定進行了訂定。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5條第2項,期貨交易所作為結算機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設立。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5條,結算機構應具有必要的資金和資訊管理相關能力,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和風險的控制。結算機構還應定期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結算工作的情況。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是《期貨交易法》本身,也可以參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以了解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