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申請設置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如果期貨結算機構申請設置許可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且在接到通知後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情況。四、其他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本標準中的限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以下為相關範例: - 範例一:如果申請書件缺漏重要文件或未提供足夠的申請資料,並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後未能及時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拒絕申請。 - 範例二:如果申請書件中有虛偽或不實的陳述,例如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或不正確的所有者資訊,主管機關可以駁回申請。 - 範例三:如果申請書件內容或申請人的行為有可能違反公共利益,例如涉及非法行為或可能對期貨市場造成負面影響,主管機關也可以拒絕申請。 - 範例四:如果申請人違反了期貨交易法或本標準中的限制或禁止規定,例如未能滿足資本金要求或經營範圍超出許可範圍,主管機關可以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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