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8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能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文件不完整或所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且在接到通知後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能完成補正; 2.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的記載; 3. 未具備足夠的場所及妥善的設備來進行業務; 4. 未具備稱職的人員來進行業務; 5. 存在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情況; 6.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所限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 主管機關有權依據第3款的規定要求該結算機構請專業或公正人士進行評估並提供鑑定報告,以評估該結算機構是否具備足夠場所及設備來進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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