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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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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申請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未具備足夠場所及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2. 2.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結算機構洽請專業或公正人士進行評估並出具鑑定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8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能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文件不完整或所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且在接到通知後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能完成補正; 2.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的記載; 3. 未具備足夠的場所及妥善的設備來進行業務; 4. 未具備稱職的人員來進行業務; 5. 存在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情況; 6.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所限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 主管機關有權依據第3款的規定要求該結算機構請專業或公正人士進行評估並提供鑑定報告,以評估該結算機構是否具備足夠場所及設備來進行業務。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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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